“有为”是对党员干部担当履职、干事能力的要求,“有畏”则是对党员干部道德品质、党性觉悟的考量。只有涵养敬畏之心,处理好“有为”与“有畏”的辩证统一关系,青年干部才能做到“心有所畏,言有所戒,行有所止”,才能书写好敢想敢干、敢做敢当的青春底色,才能始终沿着人民满意的方向奋力前行。
畏民,方能在利民上“有为”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“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,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。”党的群众路线要求我们一切为了群众,一切依靠群众,从群众中来,到群众中去。走好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敬畏人民,只有敬畏人民,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,才能诠释民心就是最大的政治,才能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断成功提供力量源泉。意莫高于爱民,行莫厚于为民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:“治国有常,利民为本。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。”党员干部要常怀畏民之心,厚植为民情怀,时刻牢记“为人民服务”的公仆身份,以人民需要为第一选择,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,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,努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、知心人、暖心人。
畏权,方能在用权上“有为”。权力是把双刃剑,用好了可以干事创业,为民造福;反之,如若对权力缺乏敬畏之心,权力观发生偏移,公权就极有可能异化为满足欲望的“私权”“特权”,最终利欲熏心误入歧途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职位越高、权力越大,就越要有敬畏之心、越要严于律己。党员干部不仅要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人民,权力属于人民,更要常怀律己之心,多思弄权之害。只有对权力足够敬畏,始终以党性立身,秉公执纪、谨慎用权,才能严以用权、慎于用权、敢于用权,才能做到不专权、不越权、不谋私,让权力用在想人民之所想、急人民之所急、办人民之所需的关键处,真正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人民、造福人民,真正做到让党中央放心、让人民群众满意。
畏法,才能在守法上“有为”。“凡善怕者,必身有所正,言有所规,行有所止,偶有逾矩,亦不出大格。”不畏法度、大胆妄为,最终只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陷入贪腐的干部“不是不知道纪律规矩,而是根本没有敬畏之心”。畏法度才能守规矩,只有对法纪心存敬畏,才能始终保持“赶考”的清醒,交出人民满意的“时代答卷”。党员干部要尊崇法治、敬畏法律,将对法纪的敬畏之心当作胸中的“戒尺”,不断强化法治意识,知行合一、践履笃行,在面对“腐蚀”“围猎”时严守法律底线,坚定政治方向,保持政治定力,切实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体现到工作之中,让“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”成为行动自觉,以忠诚干净担当扛起组织的重托、人民的期待。
“君子之心,常存敬畏。”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,党员干部只有时刻绷紧“敬畏弦”,修好敬畏人民、敬畏权力、敬畏法纪三门“必修课”,才能赢得“有为有位”的广阔舞台。(党建网 夏俊)